2006年7月2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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疑罪从无 一审判决无罪 补充证据 重审改判徒刑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黄武南 杨晓东

  本报讯  一起伤害案件因凶器没有查获,且被告人也否认伤人,法院一审时以“疑罪从无”原则当庭宣判被告人无罪。但检察院提出抗诉,并补充了其他证据,之后这个被告人被定有罪。去年11月28日本报曾报道的武义一起伤害案近日有了最后结果,当时被判无罪的被告人陈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。
  2004年4月18日晚,武义柳城镇华塘村发生了一起打架事件,村民陈某和另一个村的王某因茶叶质量问题发生口角并打架。王某背部被刺成重伤。2005年8月,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陈某提起公诉。法院开庭审理后,认为案件中致伤凶器未查获,证据不充分,因此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判陈某无罪。
  一审判决当天,王某就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。几天后,检察机关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出了抗诉。金华中院受理抗诉后,裁定撤销原判,发回重审。
  一审法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。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,补强了被告人陈某用刀刺伤王某的关键证人证言,包括陈某舅妈的证言。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时,陈某依然辩称自己没有刺伤王某,但法院认为,此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之间基本互相印证,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可以认定陈某刺伤被害人的事实。因此,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。
  判决后,陈某没有提起上诉,日前该判决已生效。至此,这起看似简单的伤害案件已先后开庭审理5次,历时2年多。